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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10月1日起,游中山公园禁止携带犬类

2018/9/28 10:33:11
    2018年10月1日起,《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》将正式实施,该条例不仅规范了我市公园广场的保护、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,而且涵盖了多条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。
 

    10月1日起,游中山公园以下行为是禁止的:

    1、禁止携带犬类、攻击性或恐吓性的宠物

    根据条例规定,禁止携带犬类、其他具有攻击性或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、历史名园、纪念性公园、儿童公园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。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时,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,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,并及时清理排泄物。

   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,对违反规定者,最高可罚2000元;造成人身伤害的,则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。

    2、这两个时间段,不得使用高音器材

    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,不得使用高音设备和音响器材。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的,所产生的环境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。经监测噪音值超过规定限值时,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。

    3、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

    条例规定,公园广场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,但下列车辆除外:


    (一)老、幼、病、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;(二)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;(三)执行公务的公安、城市管理、消防、救护、抢险等特种车辆及公园广场的作业车辆。


    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,应当按照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,在指定的地方停放,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。

     4、游客义务入条例,文明细节无小事

    《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》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详细规定了游人应当履行的义务,市民游客需要自觉遵守入园规定、自觉保持公园整洁、共同爱护动植物、共同爱护公共设施及自觉维护游园秩序等。

    《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游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    (一)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公园广场,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滑轮、踢球、骑行、烧烤、游泳、垂钓、宿营或者放飞风筝、孔明灯等空飘物;


    (二)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广场,不得焚烧枯枝落叶、燃烧物品,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禁火区使用明火;


    (三)不得赤膊、随地吐痰、便溺,不得乱扔果皮果核、纸屑、烟蒂、口香糖及其他物品,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、张贴广告、悬挂标语,不得贩卖物品、洗晒衣物、拾荒行乞,不得圈占场地;

    (四)不得损毁草坪、花卉、树木,不得捕捞、捕捉、恐吓、投打、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,不得在各类设施、设备及树木上钉拴、涂写、刻画、吊挂;

    (五)不得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,不得损坏建筑、雕塑、座椅、牌示及绿化、照明、健身、经营、安全、通讯、保洁等设施;不得跨越围墙、栏杆,不得移动座椅、保洁设施;

    (六)未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允许,不得放生动物或者种植植物;

    (七)不得进行算命、占卜、丧葬和传教等活动;

    (八)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。

    游人违反以上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公园广场财务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来源:汕头中山公园1928